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民初64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南十支沟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庐山路交叉口繁盛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男,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