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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民初64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南十支沟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庐山路交叉口繁盛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男,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