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18号
原告:首越(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西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祥,北京京津润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绿港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李零巨村。
法定代表人:谢爱军。
原告首越(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绿港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首越(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首越(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首越(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首越(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万红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