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越(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首越(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首越(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执行董事。
关于西安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首越(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8民终34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晋0802执39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4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首越(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京QV6U**号、京QA9L**号、京N0A7**号、京Q7J6**号、京N3U3**号车辆,因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已够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首越(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京QV6U**号、京QA9L**号、京N0A7**号、京Q7J6**号、京N3U3**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民杰
审判员  师志远
审判员  尚晓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