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执恢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厦门晨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屿南四路3号C栋9层06之十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RH8L122。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鑫金牛投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合伙企业员工。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
被执行人:湖北立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西河镇***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66953673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立信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0680532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1219********。
被执行人:***,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1219********。
被执行人:**,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1219********。
被执行人:**,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1219********。
以上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立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立信建筑装璜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鄂09执146号。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立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立信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诉讼期间依据本院(2019)鄂09民初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湖北立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房××商铺合计336套【房屋他项权证号:孝感市房他证字第2××4号,土地他项权证号:孝南他项(2014)第0××2号】。2020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了欠款的付款方式及支付的金额、时间等,本院依法予以结案。2021年3月18日,本院依据(2021)鄂09执保44号裁定解除上述查封的房屋20套。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并将其抵押房屋予以拍卖,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2022年8月24日,本院根据厦门晨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作出(2022)鄂09执异84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厦门晨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2日对被执行人湖北立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即位于孝感市孝南区××镇××商铺、住房合计316套不动产予以续行查封(因部分房屋为复式楼结构,共1个房屋权证,实际房屋为244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11日止,该不动产的抵押权人系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之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湖北立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房××商铺合计316套予以拍卖【房屋他项权证号:孝感市房他证字第2××4号,土地他项权证号:孝南他项(2014)第0××2号;房屋清单详见附表】。经评估,上述房产的价值总额为53618918.69元。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一拍、二拍均流拍,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接受以物抵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通过线下调查、实地走访形式到孝感市孝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湖北立信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等人现居住地即孝感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已于202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查封的财产申请拍卖流拍后不接受以物抵债而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申请执行人厦门晨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立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立信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34702458.34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7058元、执行申请费109997元均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封的财产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有其他便于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鄂09执恢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立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立信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厦门晨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湃
审判员 柳 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祝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