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执2284号
申请人:腾江山。
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13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名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封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