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1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轩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开发区联桂中路9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193644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瑶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14417663。
法定代表人:***。
轩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广***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511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号4452********内的银行存款550386.76元。现轩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轩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号4452********内的银行存款550386.7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