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1681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二: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被告三: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英才学校,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教育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
被告五:佛山市南海区大圃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四、五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四、五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六:广东立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被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原告***已预交7979.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6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79.58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