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118号之一
原告:轩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立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轩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立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轩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42.47元、财产保全费3271.93元,合计8114.4元(原告已预交),**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