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太筑梦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中太筑梦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24民初1579号
原告:余宏树,男,汉族,1985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中太筑梦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后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76572***79。
原告余宏树与被告湖南中太筑梦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余宏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宏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