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太筑梦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太筑梦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终13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中太筑梦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软件中心大楼后栋**。
法定代表人:朱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关镇兴华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凯。
诉讼代表人:***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杨刚,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钦,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瑞,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中太筑梦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悦龙泊酒店)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初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太设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诉讼费用由凯悦龙泊酒店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根据调解协议认定中太设计公司已放弃优先受偿权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1、中太设计公司从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双方只有在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才存在纠纷解决,互不追究的情形。在凯悦龙泊酒店未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中太设计公司在申请执行及申报破产债权时均主张了优先受偿权。2、中太设计公司主张的权利系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且未明示不能视为放弃。二、中太设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提起优先权确认之诉,是合法行使诉权,不属于重复起诉。
凯悦龙泊酒店辩称,一、中太设计公司已经超出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二、中太设计公司在已完结的司法程序中已经自愿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现以优先受偿权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三、中泰设计公司无法证明部分建设工程及装饰装修增值部分的价值和范围。综上,本案应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中太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中太设计公司对凯悦龙泊酒店的破产债权60748551.5元中的1500万元(实际以最终鉴定确定的金额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判令凯悦龙泊酒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鉴定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中太设计公司向凯悦龙泊酒店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的依据是凯悦龙泊酒店欠付中太设计公司装修装饰工程款,该工程款纠纷双方已于2016年10月8日在该院达成(2016)豫03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在该次诉讼中,中太设计公司主张了优先受偿权,但在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中又与凯悦龙泊酒店约定“如无法按期足额支付,中太设计公司有权立即申请执行工程款4200万元,并要求凯悦龙泊酒店以42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6年10月17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其他互不追究”,后凯悦龙泊酒店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中太设计公司按照该调解书约定的欠付工程款基数及年利率24%的标准向凯悦龙泊酒店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该院于2019年12月4日出具的(2018)豫03破23-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中太设计公司60748551.5元的普通破产债权。现中太设计公司又以普通破产债权60748551.5元中的15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为诉求再次起诉,属于对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的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予驳回起诉。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中太设计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2016年6月,中太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部分诉讼请求为:凯悦龙泊酒店支付中太设计公司已完成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款及利息,中太设计公司对部分建设工程及装饰装修增加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工程价款数额、支付时间及违反协议后果等达成了调解协议,而且双方在调解协议中亦明确约定“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其他互不追究”,一审法院出具(2016)豫03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后凯悦龙泊酒店进入破产程序,中太设计公司基于上述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向凯悦龙泊酒店管理人申报债权,一审法院对此出具裁定予以确认。而此次中太设计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对凯悦龙泊酒店的破产债权60748551.5元中的1500万元(实际以最终鉴定确定的金额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此次诉讼与前次诉讼相较,两个案件中的原告均是中太设计公司,此次诉讼中的被告凯悦龙泊酒店是前次诉讼中的被告之一,两次诉讼均是基于凯悦龙泊酒店欠付中太设计公司工程价款的事实,此次诉讼中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被前次诉讼的请求所包含,而且前次诉讼已经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终结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中太设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中太设计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中太设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红芬
审判员  孙艳梅
审判员  刘宇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秦权
书记员张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