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1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伟思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西肖庄村。
法定代表人唐新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储家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标的额为63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
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宁海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东新城(宁东区块16-5地块)项下土地(不动产权证号:*(2017)宁海县不动产权第0020322号)。2020年5月6日,*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以(2020)*0226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5月14日向本院发出通知,*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已指定*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并通知债权人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本案不宜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鲁1321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