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财保226号
申请人天津伟思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西肖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362900J。
法定代表人唐新建。
被申请人梵睿斯(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高堡湖西路1号桃香苑7幢3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ULMK1M。
法定代表人徐宗璇。
申请人天津伟思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梵睿斯(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77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天津伟思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