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伟思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伟思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4558号

原告:天津伟思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西肖庄村。

法定代表人:唐新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建,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一区6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闻,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玮,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伟思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伟思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伟思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双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