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934号
原告:天津伟思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西肖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唐新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天津伟思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伟思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天津伟思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伟思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佳旭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