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云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宏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52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云腾照明灯饰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宏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云腾照明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宏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宏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宏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