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云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高邮市承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云腾照明灯饰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邮市承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云腾照明灯饰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6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邮送商初字第0051号
原告高邮市承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天山邮仪路南侧-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
被告扬州市云腾照明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承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云腾照明灯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扬州市云腾照明灯饰科技有限公司、***、***已清偿全部本息,并主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512元、保全费1520及律师费1512元,原告高邮市承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扬州市云腾照明灯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承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姚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