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云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3246扬州市云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84民初3246号
原告:扬州市云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锦杨,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经济开发区湘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郑随德。
原告扬州市云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之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顾锦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货款、利息、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1日,被告与河南省温县路灯所签订路灯买卖协议,为履行该协议,被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原告采购相应路灯产品。合同签订后,被告给付定金2万元,现涉案灯杆已全部投入使用。2019年12月6日,温县路灯所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130万元,但被告仅给付原告40万元,未按约定比例给付。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1日,被告与温县路灯管理所签订《协议》一份,由被告向该路灯管理所提供92套路灯,每套21500元,合计1978000元。
2019年3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12米景观路灯灯杆92套,单价为10500元,合计966000元。结算方式:签订合同后付定金20000元;收到政府工程款后五天内按比例支付。同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20000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0元。
此外,2019年12月23日,温县路灯管理所向原告出具说明,主要内容:“2019年4月份,我单位共收到贵公司按湖南湘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12米景观路灯灯杆92套,用于我县郭熙大街的市政工程,上述灯杆已投入使用。2019年12月6日,我单位已支付给湖南湘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该项目工程款130万”。
本院认为,第一,货款应当及时给付,《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收到政府工程款后五天内按比例支付”,现根据两份合同,该比例为48.83%,而被告收到的政府工程款为130万元,乘以该比例,应付款为634790元,目前被告已付42万元,尚应付214790元。第二,对于剩余款项,因政府工程款未到,原告可待符合付款条件后再另行主张。第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湘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云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4790元和利息(从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湖南湘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