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永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高海拔食用菌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29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高海拔食用菌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陕西永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高海拔食用菌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9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3303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929执7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