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9执恢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高海拔食用菌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高海拔食用菌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9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高海拔食用菌经营有限公司给付833039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1073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新疆高海拔食用菌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且该公司已于2021年2月10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现该公司已登记注销。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主体灭失,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929执恢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