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浙0703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建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03民初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建恒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034424.31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义乌建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03执5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立新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金建华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