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浙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802民初2535号
原告湖南浙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旭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浙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南浙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浙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湖南浙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漆辉伏
法官助理覃锴 书记员任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