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802民初2535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对原告湖南浙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旭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做出的(2020)湘0802民初253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湘0802民初253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八行中“起诉”补正为“撤诉”。
审判员 漆辉伏
法官助理覃锴
书记员任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