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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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7344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梅,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刘敏,女,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宾虹东路1269号110室。
法定代表人:周旭东。
原告***与被告***、刘敏、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黄盼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