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

东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9938号之一
原告:东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尚舒村005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沈洪彬,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梅娟、吴聪华,浙江翁梅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宾虹东路1269号110室。
法定代表人:周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鑫,赵李文,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军,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东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王国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并因原告申请保全了被告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原告东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7元(已减半)、保全费4137元,由原告东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黄盼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