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3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长通冷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长通冷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6)第001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武汉长通冷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各项补偿15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长通冷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马露
代理审判员鲁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