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10214号
原告:遵义四阳恒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大窝村**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JB0283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腾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经济适用住房一期二标段第3栋1层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HJWFP4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四阳恒溢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腾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义四阳恒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遵义四阳恒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欣
书 记 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