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初18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钱清街道文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绍兴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佳源悦城28幢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绍兴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92元,减半收取计7196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