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浙0503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建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通中心2幢1503-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东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文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建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东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1949885.82元,利息自愿放弃。
至此,申请执行人杭州**建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3)浙0503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