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521民初1627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文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10月1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于2023年2月16日进入东厦公司工作,从2023年2月起在东厦公司的安排下,在德清县***道秋北村工作。2023年10月11日,***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导致脚跟骨骨折、关节塌陷。受伤后,东厦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给***申报工伤,也未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向德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提起仲裁,德清县仲裁委于2023年11月23日出具了浙德清劳人仲不(2023)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现向法院起诉。
东厦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非东厦公司的员工,东厦公司仅代发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受伤也不知情。
***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工资流水、2.带班聊天记录、3.工作群聊天记录,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4.不予受理通知书,拟证明***起诉已经过仲裁前置的事实。
东厦公司质证认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证据2三性不予认可,东厦公司不认识对于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存在多笔生活费转账记录,同时***也是多次催促“***”支付医药费,事实上***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与公司无关。对于证据3的三性不予认可,从内容上无法看出***与东厦公司或者案涉项目存在关系。对于证据4无异议,同时证明仲裁机构也认为***存在申请材料不足的事实。
东厦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对于***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证据1-3不能证明***与东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不予认定。对于证据4,东厦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结合当事人庭审**,认定事实如下:
***在浙江东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人工智能设备研发生产基地土建工程项目处工作,由案涉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向***发放劳动报酬,备注信息为代发工资。
根据***提供名称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由“***”向***支付工作期间生活费,在***受伤后,由“***”为其垫付医疗费。
***在庭审中**,系“***”叫来***到案涉项目工地工作,二人之间约定工资标准,工资由***与“***”进行结算。
2023年11月23日,德清县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浙德清劳人仲不(2023)22号】,以***的仲裁申请材料经通知补正后,仍不齐备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存在构成劳动关系的相应要件,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根据*****,系由案外人“***”介绍其前来工作,二人之间约定工资报酬并进行工资结算,在***受伤后,亦由案外人“***”支付了医疗费,***并未能举证证明其与东厦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也不能证明双方就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管理等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所必备的构成要件做出约定,对于“***”的身份及是否有权代表东厦公司亦未举证证明,鉴于建设工程项目中由农民工工资专户统一发放农民工工资是普遍性要求,在***未能提交其他充分证据佐证双方就成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仅凭东厦公司代发工资的行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