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4856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对原告天津惠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住总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津0110民初4856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津0110民初4856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页第四行:“履行方式:天津惠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前给付天津惠盛建设有限公司。”补正为“履行方式:天津滨海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前给付天津惠盛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 刘书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