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铜建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大冶铜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6286号之二
原告:武汉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枫橡咀村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33439986D。
法定代表人:袁晓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平,湖南旷真(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冶市大棋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178713315P。
法定代表人:吴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铜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武汉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余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