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4570号
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
负责人:肖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欣茹,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利,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棋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吴俊,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与被告大冶铜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72元,减半收取计6186元,由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苏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黄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