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2937号
申请人:***优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长江村长江鑫都小区A区8栋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大冶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大棋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优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冶铜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优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大冶铜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1414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优聚建材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5001414元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优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大冶铜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1414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