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忠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安华房地产开发有该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特164号
申请人:辽宁安华房地产开发有该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小城子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铁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伟,辽宁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从俊峰、白雪莲,辽宁先河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
法定代表人:金德坤,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辽宁忠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沙金乡西札村。
法定代表人苏金艳,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辽宁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西关屯乡文化站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徐新,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辽宁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忠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辽宁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辽宁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辽宁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林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刘冬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