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忠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忠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忠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张强镇良种村。
法定代表人:宫明红,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伟光,系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西丰县。
申请执行人辽宁忠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依法通过金雕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月11日、3月10日、5月16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月18日,本院到沈阳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房产。另,本院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辽A×××××号车一辆,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属于轮候查封且未发现车辆,暂时无法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人并限制其高消费,期限为长期。2022年5月16日,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作电话记录予以入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104民初12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查封房产档案期限为3年,查封车辆档案期限为2年,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自查封之日起至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的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鉴铭宇
审判员  李炳玲
审判员  陈 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