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3816号
原告:***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博,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学刚、王雅婷,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忠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苏金艳。
原告***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忠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