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忠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忠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11416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东龙,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忠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沙金乡西扎村。
法定代表人:苏金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伟光,系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革,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忠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6元,减半收取2678元(已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宋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谭林娜
书 记 员 谢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