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25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天威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62年07月11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回转申请执行人已支付的100000.00元及利息28800.00,以及返还执行费14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124200.00元。后在执行过程中,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9民终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判决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执行到位的100000.00元进场费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回转的请求内容已无执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925执1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陈晓
代理审判员龚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