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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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6执87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某管理站,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某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陕0116民初97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1714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1181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19690元。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116执87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