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423执保235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嘉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435号元城大厦十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100907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千岛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桃花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91MA35HDG74H。
法定代表人:居民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瀛乾线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西海千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柘林镇高鹏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91314754294J。
法定代表人:代和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扬州祥民股权投资合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永胜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3461086764。
法定代表人:居民祥,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申请人:冷仲良,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濂溪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的事项,保全被申请人江西千岛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西海千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扬州祥民股权投资合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冷仲良名下价值4100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西海千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在江西庐山西海国资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4100000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