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261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越磊建材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永泉山生态科技园区(新营村12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3MA31TDHEXM。
法定代表人:周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玥,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嘉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1009072B,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435号元城大厦十九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勇,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越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浙江嘉华建设有限公司依法提起反诉,本院于2022
年4月24日受理了反诉。2022年5月16日,本诉原告越磊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本诉。2022年5月19日,反诉原告浙江嘉华建设有限公司亦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越磊建材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浙江嘉华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越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嘉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3842元减半收取119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921元由本诉原告越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7252减半收取8626元由反诉原告浙江嘉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慧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