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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549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435号元城大厦十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1009072B。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冯建芳,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02民初3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华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冯建芳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00000元、支付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8361元,及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律师费1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5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冯建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冯建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冯建芳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冯建芳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冯建芳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工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诉讼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XXX(有抵押)房地产和×××宝马牌(有抵押)、×××雅阁牌小型汽车各一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冯建芳名下牌号为×××号迷你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842.13元,扣除两被执行人的罚款2000元外,剩余的13842.1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截止2022年2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3842.1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建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冯建芳未按期履行又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冯建芳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冯建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华建设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冯建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54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浩轩
审判员陈宝良
审判员赵志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