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初6776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横涨村(宁波市海曙洛兹家居商贸城D4101-D4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1A47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435号元城大厦十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100907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嘉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诉前调解登记。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减少请求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嘉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3元,减半收取2971.50元,保全费2285元,均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钘
二O二三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