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民初1676号
申请人:石政,男,生于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申请人:姚运兰,男,生于1970年8月13日,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申请人:王银波,男,生于1992年8月21日,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申请人:王云秋,男,生于1992年7月13日,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申请人:湖北运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汉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96LIP34。
法定代表人:余翔。
案外担保人:石磊,男,生于1995年1月24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501××××。
申请人石政与被申请人姚运兰、王银波、王云秋、湖北运翔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政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中申请人石政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姚运兰、王银波、王云秋、湖北运翔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60000元。案外人石磊以其名下的中型平板货车鄂FF××××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政为能够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执行,申请对被申请人姚运兰、王银波、王云秋、湖北运翔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60000元,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姚运兰、王银波、王云秋、湖北运翔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案外担保人石磊名下的中型平板货车鄂FF××××,查封期间由案外担保人石磊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处分、设定其他权利,不得办理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石政预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俊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