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
被执行人:安徽工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999号自由舱公寓2206。
法定代表人:丁仕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工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来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的来劳人仲调字[2019]第153号劳动仲裁调解书确定安徽工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商保险待遇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来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的来劳人仲调字[2019]第153号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明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