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753号
申请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野马小学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679298623。
法定代表人:朱祥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菊,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工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清流东路二轻新村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UTLF4H。
法定代表人:丁仕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工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工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已为申请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工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焕东
人民陪审员 张美芹
人民陪审员 张云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戴作静
代理书记员 姚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