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民初3292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安徽工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自由航公寓**。
法定代表人:丁仕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海,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永阳西路**v>
法定代表人:曹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工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陈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