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4财保3号
申请人: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二郎口镇工业集中区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8013178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启尧,男,199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身份证号号码341124199902020016。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南屏路盛大装饰城12幢12100、1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T6TJP4R。
法定代表人:黎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财产线索:账号:20×××19,开户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并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财产线索:账号:20×××19,开户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陆鹏
书记员钟晶晶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4财保3号
申请人: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二郎口镇工业集中区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8013178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启尧,男,199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身份证号号码341124199902020016。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南屏路盛大装饰城12幢12100、1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T6TJP4R。
法定代表人:黎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财产线索:账号:20×××19,开户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并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财产线索:账号:20×××19,开户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陆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