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4财保3号之一
申请人: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二郎口镇工业集中区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8013178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启尧,男,199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身份证号号码341124199902020016。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南屏路盛大装饰城12幢12100、1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T6TJP4R。
法定代表人:黎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皖1124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财产线索:账号:20×××19,开户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现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的冻结(银行账号:20×××19,开户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陆鹏
书记员钟晶晶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4财保3号之一
申请人: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二郎口镇工业集中区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8013178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启尧,男,199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身份证号号码341124199902020016。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南屏路盛大装饰城12幢12100、1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T6TJP4R。
法定代表人:黎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皖1124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财产线索:账号:20×××19,开户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现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的冻结(银行账号:20×××19,开户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陆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