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3193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兵,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东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城关街道乐行路南侧中央公馆2幢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LHU17M。
法定代表人:孙兵飞,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东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东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东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马海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 丹